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 首页 > 规章制度

政协达州市达川区第三届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    时间:2021-11-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达州市达川区第三届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学习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审议本届政协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审议下届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

(三)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全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以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或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五)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六)审议全年政治协商工作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活动。审议区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委员视察、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办公室工作总结。

(七)研究审定以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

(八)审议决定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主持下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十)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审定的人事事项。

(十一)协调区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和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建议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提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全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区级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出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须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议决事项时,须经主席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主席会议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事项。协商表决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文件或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牵头协调和督查督办。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落实并向分管领导报告;涉及政协机关的,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主席会议记录。主席会议议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由办公室印发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