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 首页 > 规章制度

中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党组会议制度

作者:.    时间:2021-11-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始终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中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党组成员提出,并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23天通知党组成员。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四条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会前学法制度。“第一议题”主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人民政协理论和党的统战理论。

(二)学习贯彻中央的战略决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重大部署。

(三)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四)学习全国政协党组、省政协党组、市政协党组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五)研究提出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的意见建议

(六)研究制定加强区政协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意见。

(七)研究区政协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听取区政协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情况的汇报,研究落实意见。

(八)听取区政协贯彻落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和省委、市委、区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汇报,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

(九)研究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

(十)讨论需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定区政协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议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民主监督计划。

(十二)审定需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

(十三)研究决定区政协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其他县(市、区)政协联络、协作的重大事项。

(十四)审议区政协委员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区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增补、辞职、免职等人事任免建议方案。

(十五)审定需要党组集体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邀请区政协非中共副主席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区纪委监委驻区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出席,研究人事工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

第七条  党组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方针。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末位表态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作出的涉及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购置等事项的决定,由办公室印发会议决定通知,并负责督办、检查和反馈。

第九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认真执行党组会议决定、决议。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认为需要复议的,要及时报告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复议。在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坚决贯彻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经中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201955日印发的《中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党组会议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