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专委会)基础作用,促进专门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专委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政协专委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政协专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别、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从区政协委员中产生。
第五条 根据委员界别,便于工作联系,将全体区政协委员全部编入区政协各专委会。
第六条 政协专委会的设置应在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八条 根据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定期举行各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各专委会相关工作。
第九条 政协专委会应按照主席会议要求,组织本委室联系的委员活动小组全体委员开展学习和履职活动,发挥好委员的主体作用。
第十条 政协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联系专委会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政协专委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委会需作出有关决定时,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以专委会名义形成的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书面材料,须经该专委会集体讨论并由专委会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书面材料可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和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委会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政协专委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主席会议决定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建立政协专委会工作汇报机制。各专委会年中应向主席会议汇报一次工作。专委会全年工作情况,应向常委会汇报并接受评议。
第十五条 政协专委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所有工作部门或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参加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调研视察、开展对口协商、加强互动合作。
第十六条 在政协各专委会建立功能型党组,负责组织本专委会联系的界别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开展党组织活动。功能型党组织的设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政协专委会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政协各专委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