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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达州市达川区第三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    时间:2021-11-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协达州市达川区第三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全委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达川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全委会是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能的组织、议事和决策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政协全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组织功能作用,发挥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重要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政协全委会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委会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五条 政协全委会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召开的时间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达川区委的统筹安排作出决定。

    第六条 政协全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四川省委、达州市委、达川区委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二)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督促章程的实施;(三)听取和审议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它报告;(四)听取和协商讨论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协商讨论达州市达川区计划报告和达州市达川区预算报告;(五)协商讨论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部署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审查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七)选举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第七条 政协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政协全委会坚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兼容并蓄,求同存异,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会议活动,遵守会议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主席批准。

第二章 会议筹备

  第九条 成立政协全委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会议筹备工作。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组长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副主席和秘书长担任。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委室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负责实施筹备工作,会议召开后转为会议秘书处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 召开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为全体会议进行准备工作,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全体会议的决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及报告人选、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及报告人选和政协其它报告、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建议名单、全体会议列席人员和邀请在主席台就座领导范围等;换届时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常务委员会会议未尽事宜可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政协全委会的决定在达川区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一般应提前15天发出会议通知和邀请函。换届时一般应于全体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公布下届委员名单并发出任职通知。

 第十二条 根据按照界别划分委员小组的原则,对委员进行分组,委员小组临时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确定。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政协全委会采取全体委员会议和委员小组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委员小组会议。全体会议开幕前须召开委员小组临时召集人会议,通报本次会议筹备工作情况,安排有关事宜。由临时召集人主持召开委员小组会,主要任务是:传达委员小组临时召集人会议精神;推举委员小组正、副组长;酝酿全体会议议程草案;每届第一次会议酝酿主席团成员、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会议秘书长和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会议期间还须召开委员小组会议若干次,由委员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协商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和有关决议(报告)草案。每届第一次会议酝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适时召开委员小组组长会议,收集委员小组讨论情况,通报或布置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政协全委会预备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开幕大会前须召开由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政协主席会议主持。主要议程: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审议通过主席团成员、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会议秘书长和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政协全委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会议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之后应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要议程:推选本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各次大会主持人,决定会议副秘书长人选等。会议期间还须召开主席团会议若干次,主要听取关于人事安排建议的说明;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审议总监票员、监票员建议名单;审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审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审议会议决议草案等;听取会议秘书长关于委员小组讨论协商情况的报告。其它次全体会议根据议程需要适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开幕大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大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从第二次全体会议起开幕大会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全体出、列席和邀请参会人员参加。主要议程:审议通过本次全体会议议程(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预备会议上审议通过;)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区人民政府工作通报,听取区委书记讲话。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大会发言。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全体出列席人员参加,邀请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达州市达川区人大常委会、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出席。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要求大会发言。大会发言议题和人选由主席会议协商安排。

第二十条  议政建言座谈会。每次全委会会议期间,召开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委员议政建言座谈会,由区政协主席主持会议,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政协主席会成员、区政协委员小组组长参加,邀请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协各委室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主要议程:区政协委员对区政府工作建言献策。

  第二十一条  闭幕大会。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全体出、列席和邀请参会人员参加。主要议程:通过会议决议,通过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主席讲话。

    第二十二条  政协全委会编发会议简报。会议期间一般应安排新闻单位对会议进行宣传报道,采访政协委员,会议秘书处应编发会议简报。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三条  政协全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每届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经上届主席会议协商提出,由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审议通过,负责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其它次会议该项工作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政协全委会期间召开提案审查会,审查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提出立案和承办意见。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区委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组成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须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经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闭幕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政协全委会可就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向中共省达州市达川区委、达州市达川区人大常务委员会、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五章 会议选举

  第二十八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区委提名审议后提交委员小组酝酿讨论,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会议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政协全委会的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委员小组讨论,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大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出席。主要议程:通过选举办法;通过总监票员、监票员建议名单;决定总计票员、计票员名单;选举;宣布选举和当选结果。

  第三十二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增补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委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选举和表决。常务委员会应对增补和变动事项向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三十三条   政协全委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始得当选。全体会议选举以外的其它议案(议题)可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方式通过。

第六章 会议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政协全委会设会议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会务工作。每届第一次会议秘书处向会议主席团负责;其它次会议向常务委员会负责。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授权,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闭会时,由主席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秘书处请示的有关会务问题。

  第三十五条  政协全委会推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第一次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经上届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根据区委提名协商提出。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经全体会议委员小组会议酝酿协商,提交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副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经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它次全体会议秘书长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一般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人选名单由主席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会议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及主席或常务主席会议的领导下,主持会议秘书处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召集并主持秘书处会议,组织全体会议各项会务和重要活动,向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小组讨论协商情况。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其他成员协助秘书长工作,分工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议秘书处工作机构一般设立文秘组、组织组、会务组、提案组、宣传组、后勤安保组,在会议秘书处统一领导下,由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各项会务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经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