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 首页 > 规章制度

政协达州市达川区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时间:2021-11-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达州市达川区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达川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常委会主持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政协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政协常委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人数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或重要建议;

(五)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建议名单并提交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区政协副秘书长;

(七)决定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组成人员;

(八)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纪律规定,研究决定对区政协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五条  政协常委会会议应报区委同意,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六条  政协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议政性常委会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并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

第八条  政协常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政协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省、市政协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涉及民生性的重大问题,听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六)审议常务委员会任务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政协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镇(街道)政协联络办主任人、各委员活动小组正副组长、区政协办公室副主任、各专委会专职副主任、区政协机关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

第十一条  政协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邀请住达川区的省、市政协委员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

第十二条  政协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专委会、党派、团体、界别、委员小组、常务委员、应邀列席人员、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委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因事确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主席批准。

第十五条  政协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举行常委专题讲座或专题报告会,加强学习,通报政情。

第十六条  政协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政协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或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政协常委会会议应作电视新闻报道,办公室应在区政协微信公众号或区政协网站上编发会议简报,会议简报由办公室主任统稿并签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