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达川区政协机关干部职工的规矩意识和纪律意识,不断规范机关工作秩序,严明机关工作纪律,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 区政协机关干部职工(含驻机关纪检组干部、借用人员和临聘人员)凡有因事、因病、探亲、公休、产假等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请假。
第二条 区政协委室主任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由秘书长和分管领导审核,报主席审批。
第三条 区政协委室副主任、以职级晋升的三至四级调研员、一至四级主任科员和一、二级科员请假,由委室主任和秘书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区政协机关工勤人员请假,由办公室主任和秘书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机关干部职工一天以内的请假,可通过书面假条、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报批并向办公室报备。二天以上(含2天 )的请假,必须出具书面假条报批。未经批准的请假,一律视为无效。
第六条 机关干部职工未经请假而无故缺席会议和调研视察、学习培训、党员活动日、工会活动等各类活动的,首次由秘书长约谈,累计2次由分管领导约谈,累计3次的,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主席约谈。全年累计4次及以上未经请假而缺席会议和活动的机关干部职工,由办公室在机关通报批评,其个人当年不参加职级和职务晋升,不参与评优选模,年度考核当年不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办公室明确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干部职工请假和会议活动签到工作。建立请假档案,统一存放请假条,设立会议活动签到册,逐一记录干部职工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年终由办公室汇总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和参加会议活动的情况,并在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
第八条 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中的卸任在职调研员请假,按区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