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和法治统一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及坚持从国情出发等方面,统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之中
▶▶▶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与法治具有统一性,他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称为“姊妹篇”。2024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首先是它们的统一性,这是我们理解和认知其辩证关系的逻辑起点。改革和法治统一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及坚持从国情出发等方面,统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之中。
与此同时,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也体现在它的对立性之上。法治强调维持现状,改革则强调变革现状。法治是“立”,改革是“破”;法治是“静”,改革是“动”。这里往往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而同时又未免失之偏颇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目前面临的任务主要是改革,甚至极端者在改革时总是忘记法治,沉湎于“改革出政绩”的眼前利益之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目前最大的任务是建设法治,实行全面的规则之治,为了维持法治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基本信赖感,改革要缓行乃至搁置。第一种观点陷入到了改革的绝对主义和法律的虚无主义的双重泥潭之中;第二种观点则忘记或忽视了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我们要倡导和践行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观,反对改革与法治的对立不统一观。这个观点在2023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第9条中得到了最为全面的表述。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是新时代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基本公式。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指引方向。法治对改革具有指引方向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随着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的改革必定是在宪法的框架内,在通过立法凝聚民意、体现共识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改革的目标可以预期,改革的风险可以防控,改革的过程可以调节,由此决定了改革的成功率较高。
保驾护航。法治对改革的保障集中表现在法治为改革的实施和进行提供合法性根据。这种合法性根据具体是通过以下途径得以实现和提供的:一是实施性机制。在改革具有现成的法律根据之时,改革者需要通过实施性机制使法治为改革提供合法性根据。例如,“两高”通常五年发布一次的审判改革或检察改革规划,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实施的改革,这种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细化和深化法律根据的内涵,加宽和拓展法律根据的外延,使法律和改革相得益彰。二是释法性机制。改革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找不到直接性依据,但通过法律的解释可以获得这种依据。例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就是这方面的例证。三是排障性机制。现有的法律规定恰好构成当下改革的障碍,需要通过立法的修改或废止为此提供合法性依据。例如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乃其例证。四是授权性机制。在改革缺乏现成的法律根据并且通过释法性机制也无法为此提供合法性根据之时,则需要通过先行先试的授权性机制进行改革的探索。例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就是其例证。除了上面的情形法治为改革保驾护航外,法治还在更加具体的层面上为改革提供保障,例如构建出适合于改革需要的责任性机制、激励性机制、救济性机制、倡导性机制等等。可见,法治为改革提供保障具有多层次性和全方位性的特征。
设置限度。理论上说改革无止境,但同时,特定的发展阶段上的改革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总体上说就是“法治”。法治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为改革设置限度:一是方式之限。改革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方方面面复杂的内容,但无论改革如何复杂,法治都要求将所有的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用法治的方式进行改革。这就需要将法治的精神、法治的原则、法治的各种内容,经由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加工整合,使之融入所需要实施的改革工程之中去,使法治贯彻于改革的自始至终、全部环节和全部领域。二是宪法之限。宪法第5条对此清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改革,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任何改革,都是对宪法条款的展开和细化,而不是无视宪法的另起炉灶。改革是有破有立的辩证运动,它破的是违反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的法律规定和任何做法;它立的是符合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规范。要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实施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要严格对标对表宪法的各项规定设计改革、规划改革、实施改革、调节改革,并对改革的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使各项改革举措在宪法中赋能、在宪法中归位。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但法治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或范畴。相反,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地通过实施改革来发展完善。改革对法治的作用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探索道路。在改革的实施层面,改革的观念要始终超前于法治的现实状态而提前谋划、前瞻规划、预定计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改革在探索道路上逐渐深入,诸多制约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都得到了修改完善。在我国现行有效的303件法律中,属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制定的法律有78件,其中包括分量重、块头大、涉及面广的民法典;对303件法律中的147部法律先后累计修改334件次,其中包括影响深远的2018年对宪法的修改。由此可见,在法治的发展进程中,改革一向是以开路先锋的角色呈现在世人面前的,改革是法治生活中最活跃的因素,改革始终走在法治的最前列。
激发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历程,每一次重大改革都给党和国家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给事业前进增添强大动力,党和人民事业就是在不断深化改革中波浪式向前推进的,就是在改革从试点向推广拓展、从局部向全局推进中不断发展的。”法治在其最初的发展阶段往往带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框架性,其具体的内容尚需通过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演绎和细化。立法法中有诸多条款反映和体现了法治有待改革激发活力的内容。例如,立法法第84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这是一个立法的授权性条款,体现出了法治的前提性价值功能。然而,在该法治框架内究竟应当如何激发其活力,尚待于被授权的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发展完善诸多举措的相继跟上,否则该条款就无法被激活,法治无法达到其原初目标。
丰富内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命题中,法治和中国式现代化之间是用改革加以连接的,改革是嫁接法治和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关系的桥梁,通过改革不断丰富和展现法治的内涵和魅力则是改革对法治发挥作用的基本途径。例如,2022年制定慈善法时,有关“说明”中指出:“对适宜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政策细化和解决的问题,在本法中只作原则性、授权性规定,为有关部门和地方结合实际实施法律、开展创新预留空间。”
在新的起点和更高层面上,法治和改革的关系还将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化推进而继续处在新的循环之中,由此将法治的发展完善推向一个又一个崭新的高度,同时也使改革本身的经验日益丰富,改革的成本被降低到最低限度,改革的成功率不断提升。
(作者汤维建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